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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述
夜幕下划车人没料到的证据,模糊图像增强锁定
来源:https://www.t0bb6.com     时间:2014-08-09 20:44:45     阅读:
        2013年xx月xx日晚20时55分左右,任xx将自己的挂浙A·xxxxx号牌的黑色“途安”轿车停放在杭州市xx路xx离职干休所×幢西侧路边,次日早6时许发现右侧前、后车门被人用工具划出五道痕迹。

        1、经辖区xx派出所当日受案,通过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发现当晚现场有一名男子曾在监控录像记录时间的21时21分47秒至21时22分19秒出现在该轿车右侧,行迹可疑,后经调查锁定一名嫌疑人,但该人承认监控录像中的出现的人是自己在散步,并没有划车。委托人要求鉴定监控录像中嫌疑人的行为动作和过程是否在刮划车辆。

        视图处理:视频文件录像画面连续、完整,无停顿,在路过的汽车车灯照射光源离开后,现场监控摄像头方向仍存有一组固定光源,在现场画面内停放的五台轿车均体现出稳定的反光点,虽然现场光线较暗,但现场景物和目标人物的活动仍然可以依稀分辨。

        为了分析辨识录像中人像、物象的细节特征,对复制的副本视频文件和图像进行了超分辨率、HDR高范围曝光、直方图均衡化、色阶调整、锐化、降噪和视屏放大镜无损放大增强处理。

       动态检验:录像画面中出现与挂浙A·×××××号牌轿车接触的嫌疑人体态、发型、衣着等表现为为男性,走路存在左右摇晃的稳定特征。经按时间顺序逐帧回放,录像画面依次显示以下内容:

        第一阶段在21:20:16至21:21:47共92秒钟的时间段内,嫌疑人站立和俯身查看现场停放的挂浙A·520BP号牌轿车,在向前后观望确定无人后,走近目标车辆右侧车身;


        第二阶段在21:21:47至21:22:08共22秒钟的时间段内,嫌疑人用右手多次接触目标车辆右前门被划出痕迹部位,其中并出现一次抬起右手调整手中物体的动作;
        第三阶段在21:22:10嫌疑人向车尾方向移动两步距离,而后在21: 22:12至21:22:19共8秒钟的时间段内,右手再一次接触目标车辆右后门被划出痕迹部位;


        2、送检挂浙A·×××××号牌黑色“途安”轿车右侧前、后车门上的五道划痕,属于车身表面喷漆介质减层痕迹,应是嫌疑人使用前部较锐的金属物体五次故意刮划形成。

        综上所述:录像画面中嫌疑人右手两次接触车身的距地高度、时间长短、移动距离和动作形态、动作过程与挂浙A·×××××号牌黑色“途安”轿车右侧前、后车门上五道金属物刮划痕迹形成的位置、所需时间和动作形态、动作过程均相符合,具有对应的因果关系一致性,可以作为认定录像画面中嫌疑人行为过程的客观依据。

        鉴定意见:送检监控录像画面中2013年11月16日21时20分16秒至21时22分19秒出现嫌疑人的行为动作和过程,符合是在观看确认目标车辆后,使用较锐金属物体刮划挂浙A·×××××号牌黑色“途安”轿车的右侧前、后车门。鉴定结论为公安机关侦结案件提供了客观、有力的证据。